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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学历:大学本科地区:宁波市区专业特长:经济合同、知识产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波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