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1-12-15 15:57 综合处

为全力响应、配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委现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到我委参与仲裁或办理相关事项,须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除宁波市外)不带星号。经准许进入我委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委做好相关登记监测工作。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一律拒绝入内。上述措施何时解除,待本委另行通知;


二、如果您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委办理立案或提交材料的,建议您优先通过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或邮寄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8楼,宁波仲裁委员会-立案处收,联系电话:0574-87284533),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具体途径如下:


1. 登录本委官网 www.nbac.org.cn,点击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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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或直接登录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 https://wsla.nbac.org.cn,进行“一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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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手机微信扫描小程序二维码,或小程序直接搜索“甬仲微仲裁”,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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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安排的开庭、调解、质证和评议,本委将根据个案情况,尽量通过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进行审理或者延期;仲裁秘书将调整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仲裁员。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依法申请延期;


四、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仲裁秘书联系。


相关防控措施带来的不便,恳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与配合。




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