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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深圳市蛇口星拓港航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满洋船务有限公司春晓分公司与你单位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本案受理通知书(二)及附件、举证通知书;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
一、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二、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组成仲裁庭。
三、 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四、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25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号
联系电话:0574-87284633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08年3月2日(2008-04-03)